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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1-05-25 11:04  

大连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本科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验教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是我校实验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采购、管理以及废弃化学品回收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教学实验室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指导教师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与保卫处备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教学实验室安全员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记录,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上报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做好台账管理,并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剧毒品、易制毒药品和爆炸品采购,应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委托运输单位事前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本部门专设仓库内,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专设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同时报保卫处与教务处备案。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设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教学实验室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如条件允许,可以设课考核。

第二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各教学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他辅助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流向、储存量、用途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不用的物品,应当退回,严禁个人自带私存。任何教学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新开涉及危险品的实验项目和课题,必须经过安全论证,由相关教师提出申请,由学院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教务处。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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